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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大学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支付暂行办法

2011年07月10日  山东大学泰山学堂  阅读量:

关于印发《山东大学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支付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(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财字〔2011〕27号)

各有关单位:

《山东大学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支付暂行办法》业经学校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山东大学

二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

山东大学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支付暂行办法

为了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,创新教学管理体制机制,充分利用海内外、校内外优质师资和课程资源,建立与教师选聘和教学评价相结合的劳务酬金体制,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,提高教学质量,全面推进山东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条 支付内容

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主要用于泰山学堂特聘专任教师、特聘兼任教师的课时费、特聘专家小组和导师工作补助、“泰山名家讲坛”报告费,招生考试命题费和专家费等。

第二条 支付标准

1.课时费

(1)学堂特聘兼任教师承担课堂教学和研讨课,按照每个标准课时120元支付课时费;教师担任课程助教、指导实验课和进行辅导、答疑等,按照每个标准课时60元支付课时费;研究生助教按照每个标准课时20元支付课时费。

(2)学堂特聘专任教师和短期外籍教师的课时费,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。

2.专家补助。学堂特聘专家小组完成规定工作,按每个小组每年2万元支付补助;担任泰山学堂特聘导师,每年指导1-2名学生的,按每年2000元支付补助;学堂特聘教学督导员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补助。

3.“泰山名家讲坛”报告费按照《山东大学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》(山大财字〔2009〕17号)执行。

4.学堂招生命题和面试费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。

第三条 教师考评

凡教学质量好,综合教学督导员和学生评价为优秀的课程(按照本学年学堂开设课程的30%评选),按照标准课时乘以1.20倍计算课时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由泰山学堂另文规定。

第四条 教师在泰山学堂的教学同时计入学院开设公共课或者跨院开课,由教务处在年终统一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。

第五条 支付办法

学堂教学劳务酬金,由学堂按学期上报,经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时发放,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。

第六条 《泰山学堂教学劳务酬金支付暂行办法》由人事处、教务处、计划财务处和泰山学堂负责制订,报请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。该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由人事处、计划财务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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